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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穿越指南_王梓钧【完结+番外】(632)

  刑部尚书柳瑊却说:“不以峻法,如何震慑宵小?蔡攸可不用凌迟,但李彦虽不是六贼,却比六贼之一的杨戬有过之而无不及,必须以凌迟惩处之!”

  两人开了个头,其余官员纷纷发表见解。

  支持凌迟和废除凌迟者,差不多是五五开。还有一些在和稀泥,认为李彦应该凌迟,但这种刑罚今后必须慎之又慎。

  张根一直没发言,朱国祥问道:“首相以为如何?”

  张根说道:“凌迟与否,乃是小事,依法办理即可。当务之急,是制定《大明刑统》,使得判案官员有法可依。”

  副相高景山今冬患病,身体越来越不好,这次朝会专门给他安排了椅子。

  高景山从椅子上站起:“陛下……”

  “爱卿坐着即可。”朱国祥道。

  “多谢陛下恩典,”高景山又慢吞吞坐回去,“臣以为,张相所言甚是,是该编撰《大明刑统》了。但凌迟之刑,还是应该废除。旧宋也说慎施此刑,最初只用于谋反和采生折割,但熙宁之后就迅速泛滥起来,甚至有因妄言而受凌迟者!”

  凌迟出自《荀子》,刚开始并非刑法,用来形容缓缓升高的山坡。

  中国自古有很多肉刑,但比较常见的重刑是磔(肢解)。南北朝时达到一个高峰,并且出现了凌迟的雏形。

  而到了唐末五代,凌迟之法渐渐成型,并且被割据势力滥用。

  北宋初期是慎用此刑的,可一旦开了口子,必成泛滥之势。

  都说宋代不杀文官,那是没犯十恶不赦之罪。

  熙宁八年,余姚主簿、秀州团练使、秀州医官、河中观察推官……这些文官因涉嫌谋反,不但被判处死刑,而且还是凌迟之刑。

  可是,从秦汉一直到北宋,凌迟始终没有写进法律,判起来其实是无法可依的。

  南宋才把凌迟写进增补条例,元代才开始写进正式法律。

  朱国祥看向儿子:“太子可要说什么?”

  朱铭捧着笏板出列:“两位宰相老成持重,臣也觉得应该先定本朝律法。至于凌迟之刑,还是废除为好。真有人想要谋反,凌迟怎能吓阻?在臣看来,砍一刀跟割一百刀,其实没有什么区别,搞得血肉模糊着实不好看。不如增加一条,犯极重之罪时,家属没有处理尸体之权。此人被正刑之后,尸体必须交给医学院,以供医学生进行解剖。”

  这个观点,角度实在刁钻,群臣听了都很迷惑。

  而且大部分官员,也对医生解剖尸体无法理解,认为那是对尸体的极大不尊重。

  第573章 民为邦本,官民同罪

  内延福宫。

  朱国祥正在打理宋徽宗留下的珍贵花木,拾掇一圈又洗洗手,问道:“刑统是什么东西?唐代有《唐律》,明代有《大明律》,怎么宋代只有一个《宋刑统》?”

  朱铭躺在摇椅上喝茶,解释说:“刑统就是刑事法规汇编兼解释。因为当时的特殊政治环境,赵匡胤制定法律非常着急,前后只用了半年时间。所以就直接照抄唐律,只改了些需要避讳的字词。《宋刑统》的编撰者来自后周,刚刚编完一部《大周刑统》,所以《宋刑统》也大部分是抄来的。对于编撰者来说,也算自己抄自己。”

  朱国祥大致听懂了:“就是说相比起《唐律》,宋代的法律框架整体没变,但具体断案量刑和法律解释给改了些?”

  “也可以这么说。”朱铭点头道。

  “那朱元璋的《大明律》怎么样?”朱国祥问。

  朱铭简单回答:“《大明律》更具系统性、整体性、统一性、规范性,更强调程序正义,更注重司法公正和官员廉洁。唐宋的法律,可操作性空间更大,而且对官员的约束不够。这是朱元璋的性格和治国理念决定的。”

  “这个可以,程序正义很重要。”朱国祥点头说。

  朱铭说道:“现在的重点是,我们的步子该跨多大,步子跨大了会不会过于超前。比如八议制度要不要保留,如果保留又该保留多少?”

  “什么是八议制度?”朱国祥对古代法律一窍不通。

  朱铭解释说:“就是八种类型的犯人,比如皇亲国戚,比如特殊人才,比如德高望重者,比如立有大功者。对于这些犯人,官员可以审判但不能执行,必须上报给中央朝廷,由中枢重臣进行商议。重臣商议出的判决结果,再呈交给皇帝进行裁决。”

  “这个还真不好决定。”朱国祥嘀咕道。

  父子俩还保留着现代思维,但同时又融入古代社会,这就在对很多事物的认知上产生割裂感。

  仔细考虑之后,朱国祥说道:“八议制度可以部分保留,但必须进行严格界定。比如德高望重者,根本无法客观判定,是人是鬼都可以德高望重。还有皇亲国戚,不能说沾亲带故就算。再者是重臣们商议的判决结果,如果涉及死罪法律,天王老子也不能免除。八议制度的宽恕条件,最多在流放罪以下,杀人者偿命不得违背!”

  “也就是说,皇子杀人也得偿命?”朱铭问道。

  “不错,”朱国祥说道,“就算要特赦,也只能由皇帝特赦,重臣商议时无权免死!”

  父子俩开始进行详细讨论,最终把魏晋以来就有的八议制度,直接缩减范围成三议制度,且施行范围和内容进行严格规定。

  首先是皇亲国戚,只有皇帝五服内的血亲才行。太皇太后、太后和皇后的亲属,从八议之中取消!

  议故(皇家故旧和蒙恩日久者),取消!

  议贤(德高望重的贤人),取消!

  议宾(主要指前朝皇室以及孔家),取消!

  议勤(对国家有苦功者),取消!

  议才(有大才可安邦定国者),取消!

  有大功者和权贵(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),保留。

  有些东西必须保留下来——

  譬如为国开疆拓土的大功之人,他牵扯到的各方利害关系太多。一旦给予司法部门判决权,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,甚至是成为政治斗争工具,必须由皇帝和中枢做出决策。

  又譬如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,这些都属于大员,必须中枢集体商议,再交给皇帝判定,否则会引起政治动荡。(官员犯罪还有更细化的规定,哪级部门能判决哪品官,必须进行严格规定。皇亲国戚也多有官身,算在官员犯罪条例当中。)

  八议变三议,已具有历史性的跨越式进步!

  事实上,朱国祥和朱铭取消太后、皇后的亲属犯罪议奏,看似让法律变得更公正了,但实行起来有可能起到反效果。

  比如皇后的表弟犯罪,以前官员可以上奏,交给皇帝和重臣来处理。今后判案官员有决定权,不需要再上报,反而会被吓得不敢判,甚至是帮着涉案者脱罪。

  有时候更公正的法律,实际运用却带来不公正。

  这个版本的《大明律》,今后肯定还会修改,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而调整。

  只有父子俩都死了,《大明律》才不可更改,今后的君臣会使用补充条例填补漏洞。

  历朝历代都是那样,太祖、太宗定下祖宗之法,后续皇帝搞各种补充条例,没有什么法律是一成不变的。

  敲定了这个,朱铭又说:“还有就是赎罪,这个也是不断收缩的。宋代就比唐代更严格,北宋后期也比北宋初年更严格,我认为还要进行法律收缩。朱元璋的《大明律》可以借鉴,但也只是借鉴而已。”

  朱国祥说:“赎罪条例可以取消。”

  朱铭笑道:“朱元璋的《大明律》,对轻罪的赎罪条款,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社区劳动改造。比如鞭刑和杖刑,有钱的出钱赎罪,没钱的出力赎罪,帮官府运炭搬砖都可以抵罪。”

  “这个可以,其实就是小罪罚款。”朱国祥点头道。

  “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赎金,”朱铭阐述自己的想法,“我认为徒刑一年以下,可以交罚款赎罪,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须坐牢!至于流放和死罪,就更不能交钱免罚!”

  这些都是开创性的东西,只能由父子俩商议,无法交给大臣去制定。

  因为历朝历代的罚铜赎罪条例,对于权贵和富人来说太宽仁了。

  当初朱铭触怒宋徽宗,被下狱也一点不怕,就是仗着有赎罪条款。他没犯十恶之罪,又拥有官身,宋徽宗定再重的罪,朱铭都可以交罚款免死、免流放。

  朱铭又说:“需要我们亲自制定的,还有对于官吏的法律。特别是对官员身份的定义,官员究竟算不算民?适不适用于对民的刑法约束?”

  “是民!”朱国祥点头。

  官员在触犯刑法时,究竟要不要跟庶民同罪?

  现代人当然觉得应该同罪,但古代社会却不一定。

  朱元璋是通过杀自己的驸马,才定下了“官民同罪”的先例。

  朱铭说道:“我们制定的《大明律》,应该给出明确定义,即官员在触犯法律时,官员跟百姓属于一样的犯罪主体。”“理当如此。”朱国祥严肃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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